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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貳、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最近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二)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
           三、 最近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一份。
    參、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由夫妻雙方親自到本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並攜帶前列第一至四項之附具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章。
            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者,應提出委任狀(如夫妻均委任代理人辦理者,應分別委任,不得同時委任同一代理人;如夫妻僅一方無法到場辦理者,夫妻雙方不得相互委任對方為代理人,應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代理人並應攜帶前列一至四項之附具文件及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書正本、印鑑章、代理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
    肆、聲請費用:
   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000元。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伍、陳報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附註:如實際並無財產,即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非訟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司法院73、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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