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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幫助您解決買賣糾紛

常見的買賣糾紛類型
   
    買賣應該是生活中最常發生的法律行為了,但也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法律行為類型,舉凡例如:買了東西卻不給錢、少給錢、反悔不買、買了東西之後賣家卻交不出貨來(給付不能)、買來的東西有瑕疵或短少(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賣家遲延交付(給付遲延)、買方拒絕受領物品(受領遲延),皆可能產生糾紛;另外如果對方違約的話該怎麼處理?可否及如何解約?(違約之處理)可否請求減少價金?可否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的物品?如果有產生其他損害要怎麼計算?(損害賠償責任)定金可否請求返還?違約金過高是否可以聲請法院酌減?(定金及違約金之問題)等等問題,皆是買賣此種法律行為最常見的糾紛。

 
請律師能幫我做什麼?
   
    律師可以協助您取得或保護您應有的權利,法院訴訟進行的言詞辯論、審判程序,由律師代為全程處理,協助出庭攻防、開庭事宜並撰寫狀子,為您分析、掌握全局,以主張、維護您的權利!

※常見問題
♦『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要素)』
♦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

♦不動產買賣要約書與斡旋契約書之效力有何差異?
♦斡旋金契約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者應給予消費者相當期間審閱之機會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
♦預售屋買賣預約單(紅單)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預售屋廣告內容是否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契約約定「現況交屋」是否就能免除出賣人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
♦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或類似條款後還能向建商主張解約或求償嗎?
♦購買的房屋有違建被拆除能向賣方求償嗎?
♦買到凶宅可以如何向賣方求償?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

♦「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之不同
♦二重買賣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60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買受人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民法第三五六條--買受人之通知義務
♦買受人未盡檢查瑕疵及通知瑕疵之義務者
♦民法第三五四條--「物之瑕疵」的意義

♦一般民事訴訟法院得心證的程度--「證據優勢」

※民事訴訟事件類別
♦買賣糾紛事件
♦租賃糾紛事件
♦借貸糾紛事件
♦侵權行為糾紛事件
♦不當得利糾紛事件
♦不動產糾紛事件
♦工程、承攬糾紛事件
♦勞資糾紛事件
♦贈與糾紛事件
♦合夥糾紛事件
♦其他事件

※民事非訟事件類別
♦草擬、審閱契約事件
♦聲請本票裁定、解決票據糾紛事件
♦支付命令事件
♦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
♦其他事件


★解決事例

當事人透過代理人與對造成立買賣契約,然對造嗣後拒不履約,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履行買賣契約
【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移轉土地所有權予我方當事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透過代理人與對造成立口頭買賣契約,然對造嗣後拒不履約,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履行買賣契約,移轉土地所有權予我方當事人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該等請求
【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遭對造提出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訟,主張L男之父親曾經將某不動產出售予對造之兄,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當事人購買一法拍屋附有停車位,然卻遭原所有權人佔用,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返還停車位
【案由】
返還停車位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返還停車位予我方當事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P女購買一法拍屋附有停車位,然卻遭原所有權人佔用,拒不交還,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返還停車位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請求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雙方於法院達成調解
【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處理結果】
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與對造之被繼承人間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但賣方後來死亡,當事人C男遭對造即賣方之繼承人提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雙方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達成調解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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