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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幫助您解決不當得利糾紛

常見的不當得利糾紛類型
   
    不當得利也是民事事件中很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法律上的定義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舉凡例如:租約到期後仍繼續占有使用房屋、買賣合約解除後卻不返還價金或物品、撤銷贈與後卻不歸還贈與物予贈與人、匯錯或交錯錢給別人、客戶訂購東西而多交了一些數量等等問題,皆是不當得利此種民事糾紛種類最常見的類型。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項及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生活者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81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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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協助您取得或保護您應有的權利,法院訴訟進行的言詞辯論、審判程序,由律師代為全程處理,協助出庭攻防、開庭事宜並撰寫狀子,為您分析、掌握全局,以主張、維護您的權利!


※常見問題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範圍
♦舉證責任--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
♦不當得利之以「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之一
♦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與請求返還之範圍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消滅時效
♦「強迫得利」之法律適用問題

♦返還代墊扶養費(返還不當得利)

※民事訴訟事件類別
♦買賣糾紛事件
♦租賃糾紛事件
♦借貸糾紛事件
♦侵權行為糾紛事件
♦不當得利糾紛事件
♦不動產糾紛事件
♦工程、承攬糾紛事件
♦勞資糾紛事件
♦贈與糾紛事件
♦合夥糾紛事件
♦其他事件

※民事非訟事件類別
♦草擬、審閱契約事件
♦聲請本票裁定、解決票據糾紛事件
♦支付命令事件
♦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
♦其他事件


★解決事例 

當事人出租房屋予房客,然房客之後遲延給付租金,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案由】
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不當得利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返還房屋,給付依約應付之租金,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出租房屋予房客,然該房客之後於契約期間內遲延給付租金,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樓上鄰居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逕自在房屋頂樓平台加蓋違建物,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返還共有物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案由】
返還共有物、給付不當得利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拆除違建物、返還共有物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之樓上鄰居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逕自在房屋頂樓平台加蓋違建物,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拆除違建物、返還共有物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當事人出租房屋予房客,然房客之後遲延給付租金,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案由】
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不當得利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返還房屋,給付依約應付之租金,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士出租房屋予某房客,然該房客之後於契約期間內遲延給付租金,契約期滿後亦不搬遷,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繼承之土地遭某社區佔用設置警衛亭,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案由】
拆屋還地、給付不當得利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繼承之土地遭某社區佔用設置警衛亭,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當事人為一建物之共有人之一,對造未經當事人同意而使用系爭建物,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十萬元
【案由】
不當得利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十萬元予我方當事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為一建物之共有人之一,對造未經當事人同意而使用系爭建物,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十萬元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不當得利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該等請求
【案由】
請求遷讓房屋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該等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之配偶生前將房屋過戶予對造以擔保債務之履行,後債權人於其配偶過世後,竟主張C男為無權占有,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C男為有權占有,駁回原告該等請求。


當事人出租房屋予房客,然房客之後遲延給付租金,最後不知去向,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案由】
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不當得利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返還房屋,給付依約應付之租金,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詳細過程】
當事人G男出租房屋予房客,然該房客之後於契約期間內遲延給付租金,最後甚至不知去向,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之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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