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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幫助您聲請本票裁定、解決票據糾紛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繕寫聲請狀。
2.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4.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人在社會上走跳,有時候可能會因為跟別人借錢、跟銀行貸款、買車、被別人脅迫或其他諸多原因,而簽發了「本票」給別人,而可能不知道哪一天,你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一張「本票裁定」,但你卻不知道這張「本票裁定」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所以,不時會有朋友或網友來問我說:「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以下就先簡單介紹,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然後再詳細為大家說明,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一、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一)依據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以簡單講,所謂的「本票」就是簽發了這張本票的人,擔保自己在指定的到期日,會支付本票上所載一定金額的款項給別人(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二)如果有收到過或看過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的話,那你一定有看過在最後一頁會寫到這兩段說明: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一句是說,可以在收到後「10天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另一句卻又跟你說,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對執票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懂法律的人,往往看到這兩句話會有點懷疑人生,想說針對一張本票,為什麼既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然後又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這兩者之間有何差別呢?那收到本票裁定的人,又應該選擇怎麼做呢?
 
二、向法院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由於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原則,所以基本上受理聲請的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而不會去探究當事人間實質上是否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的存在

    所以除非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判斷有錯誤(但這件事情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那張本票其實有缺乏「形式要件」,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例如發票人或發票日未填寫),這時候提出「抗告」才會有用,否則大部分的時候,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通常都不會產生任何作用,被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很高。
 
三、向法院對聲請本票裁定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你是對於該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存在,你沒有欠對方這筆錢,那麼你應該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會比較有用。進入法院訴訟之後,如果執票人沒辦法證明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到時候對方就不能再拿那張本票或法院的本票裁定,去跟你執行到任何款項或財產了,這時候才能說是安全的狀況。

 
支票債權之相關問題
   
    如果您經營一家中小企業或有頻繁的商業行為,則經常收到支票或開立支票,可能就在所難免,而債務人或供應商沒有支付您應收賬款或支票跳票了,每天光是處理公司經營問題就已經相當忙碌,關於支票等債權回收或向其他廠商求償的事情,可以交給律師來幫您操心,讓您的債權得以回收,或是順利取得應有的賠償。


※常見問題 
♦支票之存在不代表原因關係之存在 
♦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取得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後如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債權人在取得法院核發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可以為「執行名義」,但債權人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然一般民眾經常不知如何聲請執行,及如何處理法院強制執行進行中的種種程序。此時,由律師出面處理,可以讓上開程序進行更為迅速、確實!
 

※常見問題 
♦「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哪些?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不動產的流程 

★解決事例 

當事人為擔保投資款按投資計畫匯入投資公司帳戶,開立本票予對造,事後卻遭對造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為擔保投資款按投資計畫匯入投資公司帳戶,開立本票予對造,事後卻遭對造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為向對造借款而開立支票予對造,事後沒有收到款項卻遭對方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對方之請求
【案由】
請求給付票款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對造給付票款之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Z君為向對造借款而開立支票予對造,事後沒有收到款項卻遭對方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駁回對方之請求



當事人因積欠賭債遭人逼迫簽本票,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的民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我方勝訴
【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對方應返還本票予我方。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因積欠賭債遭人逼迫簽署本票,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返還本票等的民事訴訟後,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對造應返還本票予我方當事人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請求給付票款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雙方於法院達成調解
【案由】
給付票款
【處理結果】
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因支票借給親友使用,導致遭執票人提出請求給付票款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雙方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達成調解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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