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按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謂「不能之給付」,限於自始客觀不能,僅係主觀、暫時之不能給付,為債務不履行問題,而非契約無效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87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可供佐證。實務通說做此限縮解釋,其理由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為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應儘量承認其效力,凡債務人可透過努力完成契約義務,自無使契約無效之必要,而令債務人賠償因其不為履行致債權人所受損害,只有在給付客觀不能之情形,契約自始失其目的,失其意義,失其客觀,才使契約不生任何效力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