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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一方有數人

按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以意思表示終止契約,而其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所謂應由其全體為之,非單指該當事人全體同時共同為之,即令係先後各別為之,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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