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可資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