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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的保固責任與期間

(一)工程承攬人完成工作,由定作人驗收並受領後,承攬人並不解除其契約責任,其仍負有「保固責任(瑕疵擔保責任)」。保固責任的期限,就是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493~495條參照)的存續期間。
(二)關於保固責任,須密切注意的是,定作人須於工作交付後一定期間內發現瑕疵,才可主張權利,逾期則將無法主張權利:
1.按民法第498條第1項規定:「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2.又按民法第499條規定:「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3.所以,一般承攬契約的保固期限為「一年」,但在建築物等工作物的營造工程承攬契約,保固期限為「五年,且得以契約約定加以延長,但不得縮短(民法第501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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