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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履行的替代補償」?

什麼是「履行的替代補償」?

    法院因勞工的請求,判決命雇主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因為勞動關係的特性,有時會發生雇主履行具有一定之困難(例如:判決命雇主回復勞工原職務,但該職務已因業務裁併而不存在,或由他人取代等),或者是雇主超過一定時期才履行,對勞工就無實益等情形。有這樣的情況的話,可依勞工之意願,以其他補償方式代替原權利之滿足,對於勞工權益的維護更有實益。勞動事件法乃規定法院可依勞工之請求,在判決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一併命雇主如未於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履行時,就應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予勞工,此即所謂「履行的替代補償」。(勞動事件法第39條)

資料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17-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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