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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調解程序」?

什麼是「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程序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除了承辦法官以外,也引進對勞資事務具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共同參與,程序上先經由簡速程序為意見陳述、爭點整理,必要時並可調查證據,使當事人瞭解爭點所在,並進而在雙方已對於事實與利害關係有所理解的基礎上,促使自行達成解決紛爭之合意,或接受由法院提供之調解條款或適當方案以達迅速解決紛爭之目的

    縱使不能解決紛爭,法院也可將調解程序整理釐清之爭點作為基礎,銜接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有助於紛爭之迅速終局解決。

 
如何聲請勞動調解程序?

    聲請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時,原則上應填具「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提出於法院。「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必需載明包括聲請人及相對人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或營業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關係;證據等依法應記載的事項,以使調解當事人及請求範圍得以明確

    另聲請人在「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中,最好也能一併記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出生年月日等足資辨別之資料;定法院管轄之依據、預期可能爭點及相關重要事實與證據,及當事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調解聲請時之經過概要等與聲請調解相關事項,以利法院儘早進行爭點整理或程序上的準備。

    以上所述記載事項的詳細內容,可參見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或詢問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又為了減輕聲請人之負擔,如果聲請勞動調解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的話,也可以在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方式提出聲請,並於書記官所作成的筆錄簽名即可,不用再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但仍要將前述原應記載於聲請書狀之事項一一說明清楚,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除此之外,聲請勞動調解時,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關於調解費用徵收之相關規定,繳納聲請費。聲請費金額是依調解標的及其金額或價額定之,如果是因非財產權及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10萬元之財產權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之財產權調解事件,則依據標的金額或價額高低,徵收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勞工向法院起訴告雇主,為什麼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去進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採「調解前置主義」,原則上勞動事件於起訴前,都要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如果當事人未先聲請調解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話,法院還是會視為調解之聲請,先進行勞動調解程序

    至於下列類型的勞動事件,則例外不採「調解前置主義」,包括:
一、起訴的事件已經在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
二、提起反訴的事件。
三、要送達給他造之通知書,有依法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
四、是因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發生爭議之事件。


    上述勞動事件,起訴前不用先行勞動調解程序,所以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進行勞動調程序,但當事人如有意願的話,仍然可以聲請勞動調解,由法院依聲請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6條)

 
勞動事件法關於便利勞工起訴或應訴的管轄規定,在勞動調解程序中也適用嗎?

    勞動事件法明定勞動調解事件,是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因此關於便利勞工起訴或應訴等法院管轄之規定,在勞動調解程序中均有適用

    但如果勞工認為雇主聲請勞動調解的法院,對自己參與調解程序有不便利的情形,要聲請移送到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調解程序的話,必須於第一次調解期日進行前聲請,以便法院迅速進行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7條)

資料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17-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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