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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主持勞動調解程序?

何人主持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調解程序是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來負責進行,委員會成員為3人,包括1位勞動法庭的承辦法官,及由該法官自法院聘任的「勞動組」、「事業組」名冊中各指定1位勞動調解委員而共同組成

    在調解程序進行中,法官與勞動調解委員均有同等地位,委員會的決定例如酌定調解條款、提出適當方案等,由委員會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票票等值。

    但為了調解的正確及效率起見,有關聲請是否合法的程序審查事項,以及調解程序之指揮進行等,是由較熟悉相關程序進行及法規的法官單獨負責處理(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23條第1項)。

 
什麼樣的人可以當勞動調解委員?為什麼除了法官之外,還要有兩位勞動調解委員一起參與?法院如何遴聘勞動調解委員?

一、擔任勞動調解委員,必需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包括具有勞工或雇主之身分、經驗之人,或是因其相關學識、經驗而熟悉勞動事件處理之人

二、勞動事件有別於一般民事事件,為迅速、妥適處理此類紛爭,除了具有法律專業的法官外,藉由對勞資雙方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的「勞動組」、「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各1人共同參與,更有助於迅速地解明紛爭事實以及形成適當的解決方案,促成勞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

三、勞動調解委員是由各地方法院依其轄區特性、案件類型與數量等考量,按其需求而遴選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擔任。為確保勞動調解委員專業能力,於受聘任前,應參與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至少12小時,完成研習後才由地方法院正式聘任。法院係將所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依其專業屬性分列於「勞動組」、「事業組」名冊中,供法官於受理個案時,擇適當之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勞動調解委員任期最長為3年,但期滿可以續聘。為了兼顧性別平等,法院所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3分之1。至於勞動法庭法官於個案中指定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時,則無性別比例的限制。(勞動事件法第20條、第21條)

資料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17-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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