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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否請求雇主將短少提撥之退休金差額補提撥至退休金專戶?

勞工可否請求雇主將短少提撥之退休金差額及收益分配補提撥至退休金專戶?
 
先說結論:答案是可以的!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一、參考案例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7號判決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亦為勞公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上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係於94年7月1日施行,原告於94年7月1日即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則原告之雇主即被告自94年7月1日起,即有各依當時有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被告提繳退休準備金之義務。本件被告於原告自94年7月1日起至106年5月23日止之任職期間,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各按原告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為原告提繳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已於前述,而被告於該期間提撥之數額,亦有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佐(本院卷第133至143頁),是扣除被告已提撥之金額後,被告提撥短少數額合計14萬8,414元(詳如附表「被告應補繳之差額」欄所示),確有提繳不足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如數提繳至其勞退專戶,為有理由,惟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參考案例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判決
(一)按勞基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亦為勞退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所明定。又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上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可資參考)
(二)經查,原告所主張被告短少提撥2 萬3,824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事實,業據提出每月員工薪資明細表影本(見勞壢簡卷第24、28、36、45、52、60、73、81、90、94、103 、110 、115 、121 、129 、138 、146 、155 、167 頁)、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見勞壢簡卷第173 、174 頁)、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見壢勞簡卷第175 至177 頁)、被告應補提至原告專戶之勞工退休金計算表(見本院卷一第70頁)附卷可稽,尚值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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